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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寧波市屬企業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
甬國資發〔2022〕42號
各市屬企業:
現將《寧波市屬企業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與我們聯系。
聯系人:樓鈞明、徐俊
聯系電話:0574-89183761、89183781
寧波市國資委
2022年12月30日
寧波市屬企業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度依據)為規范市屬企業資產評估管理工作,維護出資人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32號令)、《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36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市國資委所出資、監管企業(以下統稱企業集團)及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子企業,企業集團和子企業統稱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事權劃分)市屬企業資產評估報告實行核準(備案)制。市國資委和核準管理單位(以下統稱核準機構)負責評估報告的核準,市國資委負責對核準管理單位核準的報告進行備案。核準管理單位是指經企業申請和市國資委授權,對授權范圍內資產評估報告履行核準等監管職責的企業集團。
由市政府或市國資委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報告,經子企業逐級上報至企業集團審核后,報市國資委核準。
由企業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包括經市國資委備案、屬于企業主業、列入投資年度計劃或年度調整計劃的投資,涉及的資產評估報告,由子企業逐級上報至企業集團。企業集團屬于核準管理單位的,由企業集團負責核準并報市國資委備案;企業集團不屬于核準管理單位的,由企業集團審核后報市國資委核準。
核準管理單位核準權限內的資產評估報告,企業集團可綜合考慮項目特殊性、專業性等實際,申請由市國資委核準。
第四條 (核準管理單位條件)企業集團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可向市國資委申請成為核準管理單位:
(一)前三年各類資產評估項目年均2個(含)以上;
(二)有健全的資產評估管理制度并經市國資委備案;
(三)有專業勝任能力的資產評估管理人員并取得市國資委考核合格證書。
核準管理單位授權后實行動態管理。核準管理單位喪失以上任一條件達一年以上,或檢查發現其核準的評估項目出現重大責任事故的,應取消其核準管理單位資格。
第五條 (市國資委職責)市國資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企業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二)指導監督企業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三)對直接管理的資產評估報告進行核準;
(四)對非核準管理單位上報的資產評估報告進行核準;
(五)對核準管理單位核準后的資產評估報告進行備案;
(六)開展資產評估基礎管理工作;
(七)履行市政府和上級國資委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六條 (核準管理單位職責)核準管理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
(二)負責由市政府或市國資委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報告初審并報市國資委核準;
(三)負責由企業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報告核準并報市國資委備案;
(四)開展資產評估基礎管理工作。
第七條 (企業和評估機構義務)企業應積極配合資產評估機構開展工作,如實提供評估所需的情況及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資產評估機構的正常執業。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企業提供的相關情況和資料保密。
第二章 評估情形
第八條(應當評估情形)企業實施下列經濟行為,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八)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九)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是指因標的企業實施增資或減資導致標的企業國有股東的股權比例發生變動的情形。
合并是指一個企業以承擔債務、購買、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償接收其他企業的產權,使被合并方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
第九條(可不評估情形)企業發生下列經濟行為之一且按有關規定履行了完備決策程序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下列情形下的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企業產權,可以采用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的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
1.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家出資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2.同一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及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3.轉讓方、受讓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的。
(二)第八條經濟行為涉及的土地外的存貨、賬面凈值不高于100萬元的非房地產類實物資產,以及僅包含貨幣資金及上述資產的產權;
(三)企業新設全資企業或對全資企業的增資、減資;
(四)參控股企業各股東以貨幣資金同比例增資;
(五)公開轉讓財務性投資難以進行資產評估的,可按不低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值,結合市場估值確定掛牌底價;
(六)有健全投資約束機制的企業開展的有員工跟投且對價一致的財務性投資、投資退出及標的企業增資擴股或權益份額變動;
有運作規范的基金、大中型國有企業或上市公司在半年內領投或退出,且被投資企業基本面未發生重大變化時,市屬企業參照領投人對價、投資金額低于領投人開展的財務性投資、投資退出及標的企業增資擴股或權益份額變動;
上述財務性投資是指企業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20%以下且對目標企業不具有控制力的對外投資。
(七)在全國性司法拍賣網絡平臺(如淘寶、京東等)參照司法拍賣公告評估價格開展的公開競買;
(八)經市政府、市國資委、市級開發園區管委會批準不需評估的事項。
第十條(國有合伙企業例外)國有出資的有限合伙企業開展的投資、投資退出及標的企業增資減資造成的國有股權比例變動,是否開展資產評估由企業集團決定。未開展資產評估的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開展市場化估值,或者對領投方的估值進行估值分析。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例外)企業轉讓或收購上市公司股權,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第36號令)規定執行。
第三章 評估委托
第十二條(評估流程)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管理流程一般包括(詳見附件1):
(一)相關經濟行為初步決策(必要);
(二)專項審計業務委托(非必要);
(三)資產評估項目主要事項備案(必要,格式詳見附件2);
(四)資產評估業務委托(必要);
(五)資產評估報告審核(必要,格式詳見附件3);
(六)資產評估報告專家評審(非必要,格式詳見附件4);
(七)資產評估項目公示(非必要,格式詳見附件5);
(八)資產評估報告核準(必要,格式詳見附件6);
(九)資產評估報告質量評價(必要,格式詳見附件7);
(十)資產評估報告備案(非必要,格式詳見附件6);
(十一)評估資料歸檔(必要)。
第十三條(評估委托主體)資產評估委托方一般為經濟行為的國有當事方,其中:股份制改造項目為被改造企業,國有股權比例變動項目為國有股東,轉讓項目為產權所有人,收購非國有項目為意向收購企業。
第十四條(評估項目主要事項備案)委托方在簽訂資產評估業務委托協議前,應向受托評估機構告知資產評估質量評價有關規定,并通過評估核準工作渠道,向核準機構書面報告《資產評估項目主要事項備案表》,報告評估機構選聘、評估基準日確定、主要評估方法選擇等事項,核準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
第十五條(評估業務委托)企業應按照本企業采購管理辦法,委托依法設立的審計機構和評估機構開展專項審計和資產評估業務。
第十六條(評估機構要求)企業委托的評估機構及其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資產評估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從業記錄;
(二)具有與評估業務相適應的資質條件;
(三)具有勝任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
(四)與企業或主要負責人無經濟利益關系;
(五)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服務;
(六)近2年未被市國資委通報。
第十七條(評估范圍和基準日要求)企業資產評估范圍應與經濟行為涉及權利范圍保持一致。資產評估基準日的確定,產權類項目一般按經濟行為決策時的上一個月末,資產類項目一般按資產評估工作開始日。
第十八條(評估方法要求)評估機構應充分考慮評估目的、市場條件、評估對象等因素,恰當選擇評估方法。除以下情形外,原則上應選擇兩種(含)以上評估方法,各種評估方法對應的評估值應同時列示,經綜合分析后確定其中一個評估值作為評估結論:
(一)基于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可以僅采用一種評估方法;
(二)由于評估對象僅滿足一種評估方法的適用條件而僅采用一種評估方法;
(三)因操作條件限制而僅采用一種評估方法。操作條件限制應當是資產評估行業通常的執業方式普遍無法排除的,而不得以個別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個別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操作能力和條件作為判斷標準。
因適用性受限而選擇一種評估方法的,應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披露其他基本評估方法不適用的原因。因操作條件受限而選擇一種評估方法的,應當對所受的操作條件限制進行分析、說明和披露。
第四章 評估報告審核
第十九條(評估報告提交時間要求)企業申請評估核準,應當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提出。核準機構收到材料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或一次性提出完整審核意見并退回。
第二十條(報告提交主體要求)評估報告核準由委托方申報,按以下順序確定的國有企業隸屬關系逐級上報:
(一)評估委托方只有一個時,委托方通過出資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逐級上報;
(二)評估委托方有多個時,由委托方書面協商后選定。
第二十一條 (評估核準申請材料要求)企業向核準機構申請評估核準,一般分階段提交不同的材料:
報告初審階段
1.資產評估報告初稿(必要),包括正文、評估明細表、評估說明;
2.經濟行為決策階段性資料(非必要),包括可研報告、盡調報告、項目策劃書、會議紀要、項目背景說明等;
3.專項審計報告初稿(非必要)。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或收益法評估企業價值時,應提交審計機構無保留意見專項審計報告;如有強調事項段,企業需提供有關事項書面說明。其中:評估基準日選擇在6月30日(含)之前的,應提供最近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報告;評估基準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報告。非收益法產權評估項目,應提供最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報告。
報告核準階段
1.評估報告核準(備案)表(必要);
2.經濟行為決策資料(必要),一般為企業各類治理機構的會議紀要及相關附件;
3.專項審計報告正式稿(非必要);
4.資產評估報告正式稿(必要),一般包括評估報告文、評估明細表、評估說明的電子稿和評估報告全套掃描件;
5.《資產評估項目公示說明》(非必要)。
第二十二條 (評估備案申請材料要求)企業向市國資委申請評估報告備案,一般應提交下列材料:
1.第二十一條(二)報告核準階段所要求的材料;
2.資產評估專家評審及中介機構反饋資料(非必要);
3.評估報告質量評價表(必要)。
第二十三條 (評估報告審核要求)評估報告審核內容一般包括: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資質;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從業資格,資產評估報告是否有評估師簽名;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論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是否適當;
(七)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八)評估方法的選擇及評估過程、步驟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九)專家評審意見及資產評估機構反饋說明;
(十)其他需審核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核準(備案)表作用)經市國資委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核準(備案)表》,是企業產權交易、投資收購等經濟行為實施的必備文件和參考依據,評估結論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內。
第五章 專家評審
第二十五條(專家評審作用)疑難或復雜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機構應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意見為核準機構審核評估報告的重要依據,評審意見為否定類的,核準機構應拒絕核準評估報告。
第二十六條(專家庫管理架構)市國資委建立資產評估專家庫,采取公開征集、核準管理機構推薦、特邀聘任等相結合的方式確定,與核準管理單位共享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七條(專家庫入庫條件)專家庫由熟悉房地產、設備設施、企業價值等評估的專業人員組成,入庫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因資產評估活動和經濟犯罪而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被取消評審專家資格的;
(二)身體健康,能勝任評審工作,年齡一般在60周歲以下;資深專家或特殊專業,視需要可放寬到65周歲;
(三)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熟悉行業情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1.取得高級職稱;
2.取得中級職稱或相關執業(職業)資格時間滿5年。
第二十八條(專家庫入庫材料要求)專家入庫應按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一)二代身份證正反面;
(二)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執業資格證。
評審專家應依據職稱、執業資格或所從事工作,最多申報不超過2個專業類型。
第二十九條(專家庫動態管理)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記入不信任專家檔案:
(一)不認真履行評審義務,在評審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不正當行為的;
(二)應回避而不主動申請回避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
不信任記錄連同專家個人信息、證明(證件)資料及參加評審活動情況等納入專家誠信檔案。
第三十條(專家費標準)評審專家采用有償服務,服務費用可參照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評標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由核準機構支付。
第三十一條(評審流程)專家評審按以下流程進行:
(一)專家抽取。核準機構隨機從專家庫中抽取單數、不少于3名專家,與評審項目利益相關的專家應當回避;
(二)評審組織。專家評審由核準機構組織,可采取網絡或者現場方式,評審會參加人員一般包括評估委托方、評審專家、評估機構和核準機構相關人員;
(三)資料送達。核準機構應在評審會前3至5個工作日,將資產評估報告、評估明細表、評估說明等相關資料送達相關專家;
(四)現場勘察。評估范圍內重要房地產、設備等,核準機構可組織專家實地勘察;
(五)初審。專家評審應堅持重要性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就以下四方面內容提出意見:
1.資產清查規范性。審議評估機構是否按照評估準則相關要求和評估目的、對象的特點,在評估前實施適當財產清查程序,掌握主要資產及負債的實物、權益或區域狀況等;
2.評估方法合理性。審議評估機構是否根據評估準則相關要求,充分考慮評估目的、對象和市場條件等因素的影響,選擇適當的評估方法反映評估對象公允價值等;
3.評估依據充分性。審議評估機構是否根據評估準則相關要求,采集了有效、相關、可比的法律法規和技術參數資料等;
4.評估報告合規性。審議評估機構是否按照《評估準則—評估報告》和《企業國有評估報告指南》等評估準則要求,編制完整、規范的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明細表和評估清查技術說明,滿足報告審核和報告閱讀的需要。
核準機構分析、整理、匯總專家意見后,向企業和評估機構書面形式一次性提出完整的初審意見。
復審。評估機構針對初審意見逐條反饋并重新提交修改調整后的評估報告。專家組結合中介機構反饋和修改調整后評估報告,提出復審意見;核準機構分析、整理、匯總專家復審意見后,向企業和評估機構書面形式一次性提出完整的復審意見。
核準機構應根據專家最后復審意見類型分別處理:
1.專家最后復審無意見,核準機構應及時辦理同意核準手續;
2.專家最后復審有保留意見,核準機構應綜合分析后辦理有提醒意見的核準手續;
3.專家最后復審為否定意見,核準機構應出具拒絕核準意見。
第六章 項目公示
第三十二條(應當公示的情形)企業應依法保障資產評估項目相關各方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涉及企業控股權轉移及員工利益的資產評估項目,應進行公示,其中有下列情形的,相關資產評估事項可不予公示:
(一)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機密的;
(二)經市國資委同意不予以公示的;
(三)其他與法律法規相沖突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公示概念)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包括公示范圍、公示期限、公示途徑、公示內容、公示處理等主要內容。
第三十四條(公示范圍)公示范圍一般包括企業集團、評估委托方、資產占有方等資產評估項目相關單位。
第三十五條(公示期限)評估項目公示,應在核準前完成。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第三十六條(公示途徑和內容)公示途徑一般包括企業內部信息系統、公示欄、書面文件等。公示內容一般包括:
(一)經濟行為批準情況;
(二)評估機構選聘方式;
(三)相關審計結果;
(四)選用的評估方法及相應評估值;
(五)最終選用的評估方法及評估結論;
(六)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途徑和方法;
(七)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第三十七條(職工權益)企業應當保障企業員工知情權,企業改制等涉及員工利益的資產評估項目,在簽署保密承諾書并履行必要程序后,企業員工可以查閱資產評估資料。
第三十八條(公示反饋)企業應及時處理公示反饋意見。反饋意見對經濟行為和評估結論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妥善解決相關問題后申請核準。
第三十九條(公示結論)企業應當就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反饋意見及處理結果形成公示結論,形成《資產評估項目公示說明》。
第七章 質量評價
第四十條(評價定義)核準機構對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進行質量評價,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資產評估值偏離度和評估報告編制合規性兩方面。
第四十一條(評價形式)資產評估報告質量評價采用百分制,以比例法、定額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綜合評價。評價得分低于60分的,為不合格評估報告;評價得分60至80分的,為需關注評估報告。
質量評價綜合得分=100-(比例法扣分+定額法扣分)
第四十二條(比例法)比例法扣分依據初稿評估值與終稿評估值的離差比例確定。
比例法扣分標準=評估值偏離度×100(分)
評估值偏離度=|(初稿評估值÷終稿評估值)-1|×100%
第四十三條(定額法)定額法扣分以《評估報告準則》和《企業國有評估報告指南》執行情況酌情扣分,扣分上限為20分,具體標準如下:
(一)送審評估報告存在以下情形的,每項扣5分。報告正文未充分披露重要信息可能導致報告使用者不能合理理解評估結論,包括但不限于: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不匹配、期后重大資產處置和價格變動、資產負債可能存在重大損益事項、可能影響評估結論的重大訴訟事項、評估清查存在的重大瑕疵、重大評估假設瑕疵等;
(二)送審評估報告存在以下情形的,每項扣2分。包括但不限于:評估報告正文、明細表與技術說明數據前后不一致,實際不存在或與實際不一致的報告正文或評估說明等,常見于因未刪除或修改評估報告模版導致的報告內容與實際不一致;
(三)送審報告存在以下情形的,每項扣1分。包括不但限于:評估清查說明描述不詳、評估技術說明描述不詳影響報告審核的。
第四十四條(評價應用)評估機構每出具1次不合格或2次需關注評估報告,核準機構應約談該評估機構負責人1次予以提醒。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委托終止)企業選聘的評估機構如在執業過程中發生故意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終止該委托業務執行,同時將相關情況向市國資委報告。
第四十六條 (抽查項目標準)市國資委應加強對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嚴格規范資產評估活動有關主體行為,指導企業正確、合理使用評估結論,不定期對企業資產評估工作進行抽查和通報,列入抽查的企業核準項目數量及評估值均應達到其全部核準項目的30%,同時包括:
(一)企業新增投資1億元(含)以上的固定資產或股權收購項目;
(二)非國有股東減資項目。
第四十七條 (監督檢查內容)評估抽查內容一般包括:
(一)企業經濟行為的合規性;
(二)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三)企業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執業資質和評估人員的執業資格;
(五)評估對象的賬面值與評估結論的差異;
(六)經濟行為的實際成交價與評估結論的差異;
(七)評估依據的合理性;
(八)評估報告對重大事項及其對評估結論影響的披露程度,以及該披露與實際情況的差異;
(九)評估報告的公示情況;
(十)其他有關情況。
第四十八條 (監督檢查深化)市國資委在檢查過程中,可以調閱資產評估項目相關資料,如有必要,可組織專家對抽查的資產評估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十九條 (檢查通報)市國資委對抽查不予配合或經查實存在重大問題的評估機構,市國資委將向各企業進行通報,并將相關違規情況抄送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及行業協會。
第五十條(監督檢查應用)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機構及其專業人員,企業2年內暫停委托該資產評估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納入市屬企業陽光采購平臺中介機構庫黑名單: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規定的評估機構或專業人員;
(二)按照資產評估報告質量評價結果,累計被市國資委或核準管理機關約談2次及以上的評估機構或專業人員;
(三)被有關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通報批評的評估機構和專業人員。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一條(評估管理人員責任追究)企業、評估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追責: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資產評估的;
(二)未依法選擇評估機構的;
(三)不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
(四)串通、唆使資產評估機構或者評估師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
(五)干預評審專家工作;
(六)沒有按規定組織專家評審或沒有進行資產評估項目公示的;
(七)應當辦理核準、備案手續而未辦理的;
(八)未按照法律規定和評估報告載明的使用范圍使用評估報告的;
(九)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的。
情節輕微的,由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或者建議有關單位予以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核準管理單位出現情節輕微外的情形,一律作為重大責任事故處理。
第五十二條(評審專家責任追究)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專家資格,并記入不信任專家檔案:
(一)以虛假材料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
(二)已確認參加評審,又無故不到或不提前通知請假,一年內累計達3次以上的;
(三)委托他人代替評審的;
(四)拒絕在評審報告上簽字,且沒有書面提出意見及理由的;
(五)私下接受利害關系人的宴請、禮品(金)或其他好處的;
(六)泄露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的;
(七)在12個月內累計失信3次以上;
(八)因業務能力及信譽等原因,不再適宜繼續參加評審活動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嚴重影響評審結果的行為。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政府性基金不適用)寧波市產業發展基金和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開展的對外投資、投資退出及標的企業增資減資造成的國有股權比例變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四條(上級國資要求)上級國資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要求。
第五十五條(新老辦法銜接)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執行,《寧波市屬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實施辦法》(甬國資發〔2019〕54號)同時終止執行。
第五十六條(核準管理單位實施要求)核準管理單位應按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明確資產評估管理職能部門及相關人員職責等,并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五十七條(區縣要求)各區(縣、市)和市級開發園區國資監管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資產評估項目圖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