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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北侖區戚家山公園路4號B座309室房產
標的名稱 | 寧波市北侖區戚家山公園路4號B座309室房產 | 標的編號 | HJS2025ZC0206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2-28 | 信息披露結束日期 | 2025-03-27 |
轉讓底價 | 157700 元 | 資產所在地區 | 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 |
標的是否存在抵押情況 | 否 | 權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優先購買權 | 是 |
聯系人 | 孫先生、宣女士 | 聯系電話 | 0571-86892316/0571-85085367 |
聯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區香樟街2號泛海國際中心A座27樓 |
標的基本情況
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 | 標的名稱 | 寧波市北侖區戚家山公園路4號B座309室房產 | ||
房屋坐落 | 北侖區戚家山公園路4號B座309室 | |||
不動產登記號/房產證號 | 浙(2024)寧波市北侖不動產權第0169631號 | 土地使用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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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質 |
| 土地性質 | 102102 | |
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 | 71.4 | 土地使用權面積(平方米) | 23.8 | |
不動產分類 | 1 | 房屋規劃用途 | 商業用房 | |
實際用途 |
| 共有情況 | 單獨所有 | |
租賃情況 | 是 |
其他披露事項 | 1、根據轉讓方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及標的清單,標的房屋為出租狀態,租賃期至2025年03月31日止。 |
轉讓方基本情況
法人/非法人
轉讓方名稱 | 杭州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中心 | |||
基本情況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冊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開元路70號 | 注冊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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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薛亮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2330100668029786K | |
企業類型 | A19006 | 所屬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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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型 | A05004 | |||
轉讓行為決策及批準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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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監管機構 | A02006001 | |||
國家出資企業或主管部門名稱 | 杭州市財政局 | |||
國家出資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330100002489559L | |||
轉讓方決策文件類型 | 其他 | |||
批準單位名稱 | 杭州市財政局 | |||
批準日期 | 2024-12-06 | |||
批準單位決議文件類型 | 批復 | |||
決議文件名稱 | 關于對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中心出售寧波房產的批復-杭財資事發〔2024〕22號 |
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交易條件 | 標的名稱 | 寧波市北侖區戚家山公園路4號B座309室房產 | ||
轉讓底價 | 157700元 | |||
是否設置保留價 | 否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本項目經依法展示后舉行,標的以現場實物展示為準,意向受讓方應當詳細閱讀本項目所涉及披露內容,有責任自行了解標的的狀況,認真進行現場踏勘。意向受讓方提交受讓申請并且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項目所披露內容以及已完成對標的的現場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自愿承擔一切交易風險。 意向受讓方須自行了解其對轉讓標的受讓事項是否符合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及標的所在地相關政策、房屋權屬變更機構的相關規定,須自行承擔無法過戶的風險。 2、意向受讓方須書面承諾: (1)同意在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日起 3個工作日內,攜帶受讓申請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現場確認并簽署《成交通知書》、《資產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書》、《資產交易合同》簽署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杭交所指定賬戶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務費、交易價款等交易資金(《資產交易合同》簽署當日,受讓方交納的對應標的的交易保證金沖抵交易服務費,多余部分(若有)轉為履約保證金,待應支付的剩余款項全部到賬后,履約保證金再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 (2)同意杭交所在經轉讓方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受讓方已交納的交易價款全部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3)受讓方應自行了解并完全符合國家及房地產所在市規定的購房條件,若因受讓方原因造成所成交的房屋無法過戶,所繳納的購房款損失及其他經濟損失均由受讓方承擔,與轉讓方、杭交所無關,受讓方已付的交易服務費、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 (4)已知悉:在辦理房產權證過戶手續過程中所涉及買賣雙方應繳納的稅、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各自承擔。 (5)已知悉并同意:在辦理房產不動產權證變更登記手續時,有關職能部門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應按照相關規定簽訂文本合同,但雙方簽訂的該等文本合同僅作為辦理登記手續之用,不作為雙方的實際履行依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均以《資產交易合同》為準。 (6)已知悉并同意:交易標的交割前所涉及標的拖欠的各種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由轉讓方承擔,物業管理費從交接次日起由受讓方承擔。水、電可以重新開戶的,相關手續及費用由受讓方自理,但是否可以重新開戶不在轉讓方義務范圍內,具體按照轉讓標的情況和政府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7)已知悉:本次轉讓標的只限于權證核定的面積范圍內,不包括標的外部的附屬用房等。如有漏水或需維修的情況,均由受讓方自理,轉讓方不承擔任何費用和責任。 (8)已知悉并同意:本次轉讓標的若因出租原因需要已被承租人進行改動的,包括但不限于部分墻體、樓板被打通等,可能現狀外觀與證載平面圖所示不符,但本次轉讓標的均以現狀為準,轉讓方對打通處與證載不符部分不承擔作復原等任何責任處理,由受讓方與承租人自行協商處理。 (9)已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成交后,受讓方須無條件繼續履行轉讓方與承租人簽訂的房屋出租合同直至租賃期滿,如違反約定的,由受讓方自行承擔法律責任,且由此導致轉讓方損失的,均由受讓方承擔。 (10)已知悉:本次轉讓方與受讓方的權利義務以及房屋的交接,最終以轉讓方提供的《資產交易合同》樣本為準。 3、本項目受讓方須交納成交金額2.5%的交易服務費。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展示時間 | 信息披露期間 | 展示地點 | 標的所在地 |
聯系人 | 洪經理 | 聯系電話 | 0574-86221989 | |
交易保證金設定 | 交納交易保證金 | 是 | ||
交納金額 | 45000 元 | |||
交納時間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時前交納(以到賬時間為準) | |||
處置方式 | 1、若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一情況時,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先用于補償杭交所的各項服務費,剩余部分作為對轉讓方的經濟補償金,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有權按照實際損失繼續追訴: (1)意向受讓方提交受讓申請材料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 (2)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后,各意向受讓方在競價期間均不報價的; (3)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簽署《成交通知書》、《資產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約定支付交易價款、交易服務費的; (4)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書面承諾事項的; (5)存在其他違反交易規則情形的。 2、《資產交易合同》簽署當日,其交納的對應標的的交易保證金沖抵交易服務費,多余部分(若有)轉為履約保證金。其他意向受讓方未被確定為受讓方且不涉及保證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確定受讓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以劃出時間為準)。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滿,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延長信息披露:不變更信息披露內容,按照20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 直至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競價方式
競價方式 | 在線報價 | |
在線報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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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專場 | 否 | |
自由報價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時至15時 | |
延時報價周期 | 5分鐘 | |
加價幅度 | 1000 元 |